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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多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一批利用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医疗门诊、家庭装修、公用服务、加油站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终端消费行业均有涉及。 根据税收征管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同时,金融监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单位款项不得违反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收款码仅限个人非经营易,经营主体须用商户收款码。 “这些规定,划定了资金管理的合法边界。”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谷成说,通过私人银行账户、个人收款码或第三方平台转移经营资金,存在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涉嫌偷税。 ——“私户直收”模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亲属等担任“收款代理人”,销售款直接转入其银行私人账户,对应收入不开票、不申报。 ——“收款码隐匿”模式。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收款码与私人账户绑定,交易资金流入个人账户,以线上交易的便捷性为掩护,实现隐匿销售收入的目的。 ——“平台转存”模式。先通过第三方经营服务平台归集全部销售收入,再统一划转至经营主体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同时以“借款”“预收账款”等名义虚假挂账,企图人为割裂资金流动与经营属性。 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成龙教授认为,不法经营主体通过偷逃税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而且,公私账户混同、资金流向模糊,容易引发交易纠纷与维权困境,将损害消费者及合作方的合法权益。 针对未按规定报送全部银行账号、违规向企业提供个人账户用于隐匿收入的相关经营主体的惩戒情况,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玉明表示,这些不按规定报送账号的经营主体,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还会影响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将对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随着‘以数治税’监管体系的持续深化,账户信息、资金流水、交易数据实现全链条信息互通,任何试图通过私户收款规避监管的侥幸行为,均将难逃数据识别与依法追责。”董玉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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